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,而法治统一则是法治建设的生命线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》(以下简称《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》),明确将“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”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,同时文本中有80处提及“法”的表述,既彰显了法治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,也构建起一套逻辑严密、内涵统一的法治运行体系。在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的伟大进程中,惟有筑牢法治统一的制度根基,才能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,确保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。
一、《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》中“法”的法理逻辑与内涵统一:以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为核心
《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》中80个“法”的表述,并非简单零散地提及,而是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构建的有机法治整体,其背后蕴含着鲜明的底层法理逻辑,呈现出高度的内涵统一性。这些“法”的表述涵盖了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,涉及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等各个领域,共同指向“维护国家法治统一、保障国家治理有序”这一核心目标。
从底层法理逻辑来看,这些“法”的表述首先体现了“人民利益至上”的价值逻辑。法治的本质是保障人民权益。《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》中无论是“支持勤劳创新合法致富”“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”,还是“健全基层民主制度,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”,都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,这与我国宪法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”的核心原则高度契合。其次,这些“法”的表述贯穿了“统筹发展与安全”的实践逻辑。在当前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,《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》提出“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”“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”等,将法治作为防范化解风险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重要工具,实现了法治与国家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。最后,这些“法”的表述彰显了“系统治理”的协同逻辑。80个“法”的表述覆盖了从国家立法到基层执法的各个层级,从宏观制度设计到微观实践操作的各个环节,形成了“立法引领、执法保障、司法救济、守法自觉”的完整闭环,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法治思维。
这些“法”的表述之间还呈现出鲜明的内涵统一性,其核心纽带便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,是所有法律规范的“母法”,《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》中提及的各类“法”,无论是民事立法、行政立法还是刑事立法,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,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,不得与宪法的规定、原则和精神相抵触。这种统一性体现在三个层面:一是价值统一。所有“法”的表述都围绕“公平正义”这一法治核心价值,确保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在价值追求上高度一致。二是逻辑统一。从宪法到法律,再到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,形成了层级分明、效力有序的法律体系,下位规范必须服从上位规范,确保法治运行的有序性。三是目标统一。各类“法”的建设都服务于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”这一总目标,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。
在80个“法”所构建的法治体系中,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处于核心地位。法治统一不仅要求法律规范本身的统一,更要求法律实施过程的统一,而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则是确保这种统一的关键环节。如果缺乏有效的实施和监督机制,即便法律规范本身逻辑严密,也可能在实践中出现“选择性执法”“差异性司法”等问题,从而破坏法治统一。《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》明确提出“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”,正是基于这一考量。通过健全宪法宣誓制度、强化备案审查制度、完善执法监督体系等举措,能够确保各类法律规范在实践中得到统一执行,避免出现“上法下不行”“同案不同判”等现象,从根本上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统一性。
二、《宪法》第5条的规范内涵: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基石
我国《宪法》第5条作为“法治统一原则”的核心条款,以五个具体条款构建了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框架,明确了法治统一的宪法要求,为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提供了根本法依据。这五个条款相互衔接、层层递进,形成了“原则确立—规范要求—保障措施”的完整逻辑链条。
《宪法》第5条第1款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,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。”这一规定将“依法治国”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,为法治统一奠定了政治基础。法治统一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,只有实现法治统一,才能确保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贯彻,避免出现“法出多门”“政出多门”的治理乱象。这一款从国家治理的高度,确立了法治统一的战略地位,明确了所有国家机关、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活动。
第2款规定:“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。”这是宪法对法治统一的直接规定,将“维护法制统一”作为国家的法定职责。这里的“法制统一”既包括实体规范的统一,也包括程序规范的统一。这一款明确了法制统一的主体是国家,意味着国家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,主动承担起维护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责任,确保社会主义法制协调一致、有效运行。
第3款规定:“一切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。”这是法治统一的核心要求,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地位。宪法作为根本法,是所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,任何低位阶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与宪法保持一致,这是维护法治统一的前提和基础。如果出现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规范,则会破坏法律体系的层级秩序,导致法治运行混乱。因此,这一款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,是确保法律体系统一的“安全阀”。
第4款规定:“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、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、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。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,必须予以追究。”这一款明确了法治统一的实施要求,强调了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”的原则。法治统一不仅是法律规范的统一,更重要的是法律适用的统一。无论何种主体,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,其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要受到追究。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律实施过程的统一性,避免了因主体身份差异导致的法律适用差异,是维护法治权威的重要保障。
第5款规定: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。”这是法治统一的底线要求,从根本上杜绝了特权对法治的破坏。特权是法治统一的最大障碍,一旦存在超越法律的特权,法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就会被打破,法治就会沦为“选择性约束”的工具。宪法的这一规定,彰显了法治的平等性和普遍性,确保所有社会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,为法治统一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。
《宪法》第5条的五个条款,共同构建了国家法治统一的宪法原则体系,明确了“为何统一、谁来统一、如何统一”的核心问题,为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提供了根本遵循。在实践中,只有严格遵循《宪法》第5条的规定,才能确保法治建设不偏离方向,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、规范化。
三、核心制度构建:以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
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,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。”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,关键在于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,而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制度载体,便是建立科学有效的宪法解释体系和健全的合宪性审查制度。通过宪法解释明确宪法内涵、通过合宪性审查纠正违宪行为,是确保法治统一的核心路径。
建立科学有效的基于共同原则和理念对宪法文本内涵的解释体系,是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的基础。宪法作为根本法,具有原则性、稳定性的特点,而社会生活则不断发展变化,这就需要通过宪法解释将宪法的原则规定与具体实践相结合,确保宪法始终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。建立科学的宪法解释体系,首先需要确立统一的解释原则,即必须以宪法的根本精神、人民利益、国家发展战略为指引,确保解释不偏离宪法的核心价值;其次需要明确规范的解释主体,根据我国宪法规定,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宪法解释的法定主体,应建立专门的宪法解释工作机制,确保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;最后需要形成规范的解释程序,包括解释的启动、调研、论证、审议、公布等环节,确保解释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。
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,是维护宪法根本法地位的关键。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,以及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,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的制度。这一制度是防范法律规范冲突、维护法治统一的“防火墙”。当前,我国已经建立了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的备案审查制度,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基础,但仍需进一步完善。一是要扩大合宪性审查的范围,将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,实现“应审尽审”,避免出现审查盲区;二是要明确合宪性审查的标准,以宪法规定、宪法原则、宪法精神为核心审查依据,确保审查标准的统一性;三是要完善合宪性审查的启动机制,既包括立法机关的主动审查,也包括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审查,拓宽审查的启动渠道;四是要建立审查结果的反馈和纠正机制,对审查中发现的违宪问题,明确纠正程序和时限,确保审查结果得到有效落实。
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。宪法解释为合宪性审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,通过解释明确宪法内涵,使合宪性审查有章可循;合宪性审查则为宪法解释提供了实践载体,通过审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,推动宪法解释的完善和发展。两者共同作用,能够确保所有法律规范和公权力行为都符合宪法要求,从根本上维护宪法权威和法治统一。
四、体系协同构建: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衔接
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、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、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、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。这五个子体系并非相互独立,而是相互联系、相互支撑的有机整体。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,必须在五个子体系之间建立有机联系,确保其相互衔接和协调,提升法治体系的内部协调功能。
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统一的基础,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法治统一的关键,两者的衔接协调是法治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。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应充分考虑实施的可行性,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应加强调研论证,广泛听取执法、司法机关的意见,确保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;执法、司法机关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法律规范问题,应及时向立法机关反馈,推动法律规范的完善。例如,《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》提出“推动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有机衔接,依法有效盘活被查封冻结财产”,这一要求正是法律规范实施协同性的体现,通过明确司法判决执行与破产制度的界限和衔接程序,避免出现判决无法执行的现象,确保法律实施的统一性。
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法治统一的保障,应实现对法律规范制定、实施全过程的监督。法治监督体系应覆盖立法监督、执法监督、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,形成“事前预防、事中控制、事后纠正”的完整监督链条。在立法监督方面,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确保下位法符合上位法;在执法监督方面,通过行政复议、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执法;在司法监督方面,通过检察监督、审判监督等机制确保司法公正。同时,应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,使各类监督主体之间能够及时沟通信息,形成监督合力,避免监督重叠或监督空白。
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法治统一的支撑,应为法治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保障。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政治保障、制度保障、人才保障、物质保障等多个方面。政治保障方面,应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,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;制度保障方面,应完善法治建设的各项制度,为法治运行提供规范依据;人才保障方面,应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,提升法治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;物质保障方面,应加大法治建设的投入,为立法、执法、司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。通过全方位的保障,确保法治体系能够稳定运行,为法治统一提供坚实支撑。
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法治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,应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。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,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一致的,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。应建立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机制,一方面,党内法规的制定应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,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;另一方面,应通过国家立法将党内法规中成熟的制度规定转化为国家法律,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互补衔接。同时,应建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备案审查联动机制,确保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协调、在实施上相互促进,共同维护法治统一。
总之,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,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,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。《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》中涉及“法”的表述,构建起了逻辑严密、内涵统一的法治体系。 在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的伟大进程中,维护法治统一既是一项系统工程,也是一项长期任务。要始终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将法治统一的要求贯穿于立法、执法、司法、守法等各个环节,确保法律规范统一、法律实施统一、法治理念统一。惟有如此,才能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,为国家发展、社会进步、人民幸福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,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在法治轨道上不断迈向新的辉煌。
作者:莫纪宏,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、法学研究所所长,中国法学会副会长。
来源:《中国法学》2026年第1期。